代理人於代理权限内
互联网
2021-04-22 11:47:52
第六章
代理
第一節
概述
一、意義
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,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
受意思表示,而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。從意定代理來看,透過代理可以擴張私法
自治,使當事人交易範圍增大。另從法定代理來看,目的在於補充私法自治,使
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得參加社會活動。總則乃立法者將一般性規定置於此,至於特
別與契約成立有關之代理放在債總
。
不過
,
無庸置疑代理可以放在整個財產行為,
且適用於債權及物權行為。
二、代理之性質
可分為三說
(
一
)
本人行為說
(
二
)
共同行為說
(
三
)
代理行為說。現行民法第一百零三
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採代理行為說。換言之,透過法律規定,使代理行為的效力直
接對本人發生,而對代理人則無任何效力。
三、要件:
(
一
)
代理人
1
代理人之資格
(1)
意定代理
:
民法第一百零四條。只有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,而限制行為能
免责声明:非本网注明原创的信息,皆为程序自动获取互联网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;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,请给站长发送邮件,并提供相关证明(版权证明、身份证正反面、侵权链接),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。